臺南市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說明(Q&A)
以下說明整理自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衛生局公告內容,僅供參考,實際規定請以最新公告為準;本頁下方之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為政府開放資料,可依行政區、鑑定類別與關鍵字篩選查詢。
📋 申請流程
Q1:身心障礙鑑定申請流程為何?
- 可於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 由區公所發給「臺南市政府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 持鑑定表至下方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 經鑑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可至衛生福利部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瀏覽查詢。
Q2:什麼情況可以申請到宅鑑定?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 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 長期重度昏迷或其他特殊困難無法自行至醫院機構辦理鑑定。
符合以上任一情形者,可由衛生主管機關請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申請時請攜帶 足資證明具以上情形之診斷證明。
📝 應備文件
Q3:身心障礙鑑定應備文件有哪些?
- 申請表。
-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14歲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檢附戶口名簿)。
- 申請人之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 申請人印章。
- 身心障礙證明(初次鑑定者免持)。
- 受委託申請者須檢附受委託人之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
- 身心障礙者因障礙情況改變,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檢具3個月內身心障礙相關診斷證明。
- 如欲申請到宅鑑定,請攜帶足資證明具Q2任一情形之診斷證明。
📞 洽辦資訊
Q4:身心障礙鑑定申請的業務窗口與洽辦單位為何?
- 業務窗口:臺南市政府社會局
- 聯絡電話:06-2950636(社會局)、 06-2352978(永華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 06-6324201(民治區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
- 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社會課
對身心障礙鑑定標準或相關事宜有疑義,請洽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醫事科,諮詢電話: 06-6357716 轉分機120。
📖 鑑定類別說明
Q5:身心障礙鑑定的「第1~8類」分別代表什麼?
台灣現行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與類別,係依據國際功能、失能與健康分類(ICF)架構, 劃分為以下 8 大身體系統分類,下方表格中的「鑑定類別」篩選與圖表即依此分類統計:
| 類別 | 說明/涵蓋範圍 |
|---|---|
| 第 1 類 |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
| 第 2 類 |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疼痛 |
| 第 3 類 |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
| 第 4 類 |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功能 |
| 第 5 類 |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功能 |
| 第 6 類 |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功能 |
| 第 7 類 |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功能 |
| 第 8 類 |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功能 |
下方「鑑定類別」欄位原文可能另有括號備註特定類別中「除外」之細部功能項目,實際除外範圍請以 表格原文為準。
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名冊
以下為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之16家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可依行政區、 鑑定類別(第1~8類)與關鍵字篩選,快速查詢住家附近可辦理鑑定的醫院。「鑑定類別」 篩選為本站依原始「鑑定類別」欄位文字近似解析而得,僅表示該醫院大致可辦理該類別鑑定,部分類別 可能有除外之細部功能項目(如「除外」備註),實際範圍請以表格中「鑑定類別」欄位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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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選後醫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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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蓋行政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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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數最多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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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辦理全部8類醫院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