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頁資料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資源入口網」收錄各縣市地方政府提供之輔具補助或福利計畫公告,其中 22 縣市皆設有「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或同性質方案)詳情頁,逐一列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 申請辦法、業務單位、聯絡電話與相關連結,但分散在 22 個獨立頁面,比較不便。本頁彙整全部 22 縣市 內容至同一頁面,點選下方縣市按鈕即可切換查看,並附上官方公告的最後更新日期與原始連結供查證。
長照輔具項目與租賃服務(長照2.0制度說明)
提醒:以下為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長照輔具服務項目,與上方各縣市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是不同制度:長照輔具服務對象須符合長照服務請領資格 (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有輔具需求),並非以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為要件;上方各縣市方案則以身心障礙 證明為申請資格核心。兩制度項目可能有部分重疊,實際可適用之補助管道請洽照顧管理專員(長照專線 1966)或所在縣市輔具資源中心確認。
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規定,符合長照服務請領資格者,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有輔具需求,將轉介至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之輔具資源中心、復健相關醫事機構,整合個案整體輔具需求並完成輔具 (含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評估報告書,個案再依評估報告書至地方政府特約社區藥局及醫療器材行單位購置或 租賃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衛福部自113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代償墊付」機制,民眾至特約單位購置 或租賃輔具僅需支付部分負擔即可取得服務,補助費用由特約單位向地方政府請款。長照輔具 租賃服務自107年起納入給付項目,並自115年7月1日起新增智慧科技輔具租賃給付項目,租賃 服務項目計有20項(詳下表),並建置 長期照顧輔具產品資料庫查詢平臺 公布輔具產品資訊供民眾及地方政府參考。
長照輔具租賃/購買項目一覽(20項)
| 編號 | 代碼 | 長照輔具項目 | 給付方式 |
|---|---|---|---|
| 1 | EB04 | 帶輪型助步車(助行椅) | 可租可購 |
| 2 | EC02 | 輪椅-B款(輕量化量產型) | 可租可購 |
| 3 | EC04 | 輪椅附加功能-A款(具利於移位功能) | 可租可購 |
| 4 | EC05 | 輪椅附加功能-B款(具仰躺功能) | 可租可購 |
| 5 | EC06 | 輪椅附加功能-C款(具空中傾倒功能) | 可租可購 |
| 6 | EC11 | 電動輪椅 | 限租賃 |
| 7 | EC12 | 電動代步車 | 限租賃 |
| 8 | ED07 | 移位機 | 可租可購 |
| 9 | EG01 | 氣墊床-A款 | 可租可購 |
| 10 | EG02 | 氣墊床-B款 | 可租可購 |
| 11 | EH01 | 居家用照顧床 | 可租可購 |
| 12 | EH02 | 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A款(床面升降功能) | 可租可購 |
| 13 | EH03 | 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B款(電動升降功能) | 可租可購 |
| 14 | EH04 | 爬梯機 | 限租賃 |
| 15 | EH05 | 爬梯機 | 限租賃 |
| 16 | EI01 | 移位類※ | 限租賃 |
| 17 | EI02 | 移動類※ | 限租賃 |
| 18 | EI03 | 沐浴排泄類※ | 限租賃 |
| 19 | EI04 | 居家照顧床類※ | 限租賃 |
| 20 | EI05 | 安全看視類※ | 限租賃 |
※編號16-20(EI01-EI05)為115年7月1日起新增之「智慧科技輔具」租賃給付大類,官方公告僅列出 大類名稱,並未列出具體廠牌/型號;實際可申請之產品項目請至 長期照顧輔具產品資料庫查詢平臺 (ltcat.mohw.gov.tw)查詢,該平臺品項會持續更新異動。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1966長照專區 (建檔日期:111-06-10;更新時間:115-07-22)。相關文件: 長照輔具服務規定問答集、 長期照顧輔具產品資料庫查詢平臺。
身心障礙輔具補助 常見問題(FAQ)
以下整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常見疑問,僅供參考,實際申請資格、項目與金額請以下方所選縣市 原始公告為準。
Q1: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多久可以申請一次?
依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多數縣市公告,同一輔具項目於使用年限內不得 重複補助,且多數縣市原則上每人每2年以補助4項輔具為限。實際項目數、年限與是否有例外規定, 依所選縣市之補助基準表或增訂表為準,請於下方點選縣市查看「服務內容」欄位確認。
Q2:已經自行購買輔具了,還可以申請補助嗎?
多數縣市規定輔具須「先經評估及核定後才能購買」,若未經核定即自行先行購買,通常不予補助。 請務必於購買前先向所在縣市業務單位或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並取得核定通知,再依核定內容購買, 事後補件申請多數不被受理。
Q3:各縣市輔具補助項目、金額和申請辦法都一樣嗎?
各縣市皆以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為共同基礎,但部分縣市另訂「增訂表」 補充項目或調整金額。實際補助項目、金額上限與應備文件仍以所選縣市原始公告為準,建議切換至 對應縣市查看完整內容,或點選「查看原始公告」連結確認最新規定。
Q4:如何找到我所在縣市的輔具資源中心聯絡方式?
本頁每個縣市內容區塊皆列出「業務單位」與「聯絡電話」欄位,並附「相關連結」連到各縣市官方 輔具資源中心或社會局頁面,點選對應縣市按鈕即可查看。若需更詳細之現場評估、輔具借用或到宅 服務,建議直接致電各縣市輔具資源中心確認。
選擇縣市查看補助資訊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持有身心障礙證明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 服務內容
輔具補助項目包含下列各類輔具:
(一) 個人行動輔具。
(二) 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 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 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 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 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 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 居家生活輔具。
(九) 矯具及義具。
(十) 醫療輔具及其醫療費用。
(十一) 其他輔具。
前項所稱醫療輔具係指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並經醫師診斷或經醫事人員評估為醫療復健所需,具有促進恢復身體結構、生理功能或避免併發症發生之輔助器具。
🔁 申請辦法
1.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國民身分證影本、印章、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檢附三個月內之醫師診斷書、治療師評估報告書或輔具中心開立之評估報告書。
2.經核定後六個月內購置輔具,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3.檢附審核結果通知影本、六個月內之發票或收據正本(需註明廠牌、型號)、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保固書影本及依據本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基隆市身心障礙輔具暨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特約廠商」
※申請「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及「醫療輔具補助」並獲戶籍地區公所核定者,除可自行購買輔具至公所辦理核銷補助外,也可向與本府簽約之特約廠商進行購買,由廠商以代償墊付方式協助向市府辦理核銷請款。
※透過代償墊付機制項特約廠商購買輔具者,僅需負擔自籌經費。
※民眾應於核定公文送達後六個月內,持公文至與本府簽約之特約單位購置輔具及設置居家無障礙環境設施,特約單位名單請至下方相關連結查詢。
🏢 業務單位
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有關輔具諮詢、評估、維修及二手輔具轉贈等相關服務請洽基隆市輔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基隆市輔具資源中心02-2469-6966#211、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24201122分機2231、2235或2236
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1.設籍臺北市,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達183日,並領有本市核(換、補(輔助器具)補助者。
2.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3.其他:詳見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 服務內容
1.本補助共計補助242項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詳見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之相關規定。每人每2年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2.輔具項目按基準表之規定,若需檢附身障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輔具中心評估之輔具評估報告書、檢測合格證明書者,請先經醫師診斷、治療師評估後,需先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提出申請。若已先購買輔具者,將無法獲得補助。
3.由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核定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再向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核銷請款。
4.本局委託之輔具中心,可提供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服務(到宅服務則需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始予提供);若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本局委託之合宜輔具中心、南、西區輔具中心聯絡電話及地址:
1.合宜輔具中心
聯絡電話:02-7713-7760
服務時間:每週二至週五10:00至19:00、週六9:00至17:00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玉門街1號
服務區域:北投、士林、中山、大同
2.西區輔具中心
聯絡電話:02-2523-7902
服務時間:每週二至週六9:00至12:00、13:30至17:00
地址: 臺北市長安西路5巷2號2樓
服務區域:中正、萬華、大安、松山
3.南區輔具中心
聯絡電話:02-2720-7364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9:00至12:00、13:30至17:0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大道路116號3樓之2
服務區域:信義、內湖、南港、文山
🔁 申請辦法
A.申請核定(第一階段)
1.申請書(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國民身分證(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3.3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4.3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非由政府自行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開立者,須由身障鑑定醫院內之治療師開立)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5.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3-5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B.購置及請款(第二階段)
1.核銷請款書(可至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網站dosw.gov.taipei下載)
2.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3.申請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若非身心障礙者本人帳戶,則需經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同意改撥帳戶)。
4.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即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5.領據及印章。
6.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7.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衛福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其附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 業務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者福利科 /合宜輔具中心/南區輔具中心/西區輔具中心
📞 聯絡電話
1999(外縣市02-27208889)分機1558、1617/合宜輔具中心:02-77137760/南區輔具中心:02-27207364/西區輔具中心:02-25237902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持有新北市身心障礙證明 ,符合補助對象即可申請。
🔁 申請辦法
1.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寄發核定通知(內含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輔具補助請款表(含切結書及領據)、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申請輔具補助應備文件檢查表)予申請人,申請人即可購置核定補助之輔具。
2.請於取得核定通知後6個月內依核定項目購置所需輔具,並檢具相關請款文件後提出請款申請。
3.身心障礙者每人每二年以補助四項輔具為原則。
◆ 先申請核定
先備妥申請人/輔具需求者的身分證字號供中心查詢,透過輔具Easy GO APP線上申請,或來電蘆洲中心(02)8286-7045、新店中心(02)2912-1911 由專人服務。
[免評估] 之一般輔具申請:一通電話馬上完成
[需評估] 之輔具申請:免費安排評估
若已於醫院完成評估者,可親送/傳真/Email 輔具評估報告書辦理核定,傳真資訊:蘆洲中心(02)8286-7245、新店中心(02)2912-8400
等候「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寄送至指定地址,再購買及請款。
◆ 特約輔具廠商協助請款
六個月內持「新北市政府輔具補助核定結果通知書」(亦可依核定單號,請特約廠商線上列印,核定單號請來電新北市輔具中心詢問)。
向新北市輔具特約廠商(請參考相關連結-新北市輔具特約廠商搜尋) 購買輔具。
付款時直接扣除補助金額,補助款由廠商向市政府請領。
◆ 民眾自行【請款】 (長照輔具不適用)
一、民眾購買輔具
1.待收到核定函後始得購買。
2.購買後需索取發票、保固書(購買日期須在核定日期之後)。
二、請款申請
1.依核定函之應備文件檢查表檢附文件,郵寄掛號至輔具中心或公所臨櫃辦理。
2.輔具中心初審日數不超過4日,不含補正天數。
三、申請文件審查
1.確認文件是否齊備,內容是否正確。
四、發文轉送市府
1.社會局複審日數不超過12日,不含補正天數。
五、市府審核後撥款
◆ 服務時間
週一 - 週五: 上午8:30 ~ 下午5:30
週六服務時間:每月第二週之週六 限於蘆洲中心
🏢 業務單位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蘆洲/新店)
📞 聯絡電話
新北市輔具資源中心 聯絡電話:(02)8286-7045分機101至112或轉總機9/新北市輔具資源新店中心 聯絡電話:(02)2912-1911分機9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凡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市民,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訂各類之對象。
📋 服務內容
服務內容
協助身心障礙者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之器具。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增訂補助計畫」
考量實際上使用輔具需求,新增人工電子耳耗材、汽車升降機改裝、非動力樓梯滑椅、特製鞋墊、育兒輔具等補助項目 (詳見附件)。
🔁 申請辦法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atonline.sfaa.gov.tw),歡迎民眾運用線上申辦。
【應備文件】
一、核定申請(第一階段)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驗畢後歸還)及印章。
(三)身心障礙證明(驗畢後歸還)。
(四)3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請另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六)委託辦理者:請另檢附委託人身分證(驗畢後歸還)及印章。
(七)其他必要文件:依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
二、撥付費用(第二階段)申請應備文件:
(一)核銷請款書。
(二)審核通過核定公文影本。
(三)核定公文日起6個月內購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須詳填買受人、品名、單價、數量、金額)。
(四)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領據(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五)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及印章。
(六)委託辦理者須檢附委託人身分證(驗畢後歸還)及印章。
(七)其他應備文件:依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與「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按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
「廠商代償墊付」
一、民眾憑本市所核發之6個月內「輔具補助審核結果同意書面文件」,至本市合約廠商,購買或租賃核定補助之輔具項目,並繳付應自付差額。
二、由合約廠商代墊核定補助輔具購買或租賃費用,並由合約廠商辦理後續核銷請款,該項輔具之補助費用直接匯入合約廠商之帳戶。
🏢 業務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戶籍所在地各區公所社會課
📞 聯絡電話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3-3352578、03-3322101(分機6304)
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列對象者。
三、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四、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健保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 申請辦法
【申請方式】
一、112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輔具補助新制(新的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提出申請前,仍不得先購買或裝配輔助器具,需依規檢付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經書面通知核定同意購置後方能購買輔具,否則不予補助。經核定補助者,身心障礙者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6個月內完成購置事宜,並檢具相關資料(購買輔具統一發票或收據及保固書影本等),送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請款核銷事宜(且所備文件無誤)。
二、每人最高補助項次2年4項。
三、輔具補助基準如下:
1.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2.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75。
3.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50。「補助項目」前加註「※」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般戶均可接受「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補助。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或代理人,應檢具以下規定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申請、核准
1.福利資格確認表。(由區公所列印)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用)及印章。
3.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本(查驗用)。
4.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3個月內,須註明所須輔具名稱)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3個月內)。
6.申請居家無障礙者,檢附房屋所有權狀、建物謄本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 。
7.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及依據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之文件)。
(二)第二階段-購買、核銷
1.新竹市政府核定函正本或區公所簡易核准通知。
2.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若提供家屬郵局存款簿影本、3.身心障礙者或家屬非郵局存款簿影本者,須另檢附轉撥切結書,且非提供郵局存款簿者另加附收據)。
3.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4.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5.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
6.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依據衛福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7.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8.另依據「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廠商代償墊付」實施計畫」者,應依計畫檢附相關文件。
🏢 業務單位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戶籍地區公所社政課;新竹市輔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新竹市政府社會處03-5352386; 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11/ 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2 /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2;新竹市輔具資源中心03-5623707分機0
新竹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1.設籍新竹縣,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達183日,並領有本縣核(換、補)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器具)補助者。
3.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4.其他:詳「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 服務內容
1.本補助共計補助242項輔助器具,並就輔助器具項目、補助最高額度、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核實補助。詳細內容請參閱詳見衛生福利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相關規定。每人每2年以申請4項輔具補助為限(合併醫療輔具補助項次計算)。
2.輔具項目按基準表之規定,若需檢附身障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檢測合格證明書者,請先經醫師診斷、治療師評估後,需先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若已先購買輔具者,將無法獲得補助。
3.收到縣府核定公文後,始可依其同意核定內容購買,並於購買輔具後6個月內,再檢具相關文件向戶籍地公所或特約廠商協助辦理核銷請款。
4.本縣輔具中心可提供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之服務(到宅服務則需經輔具中心評估,確有需要者始予提供);若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5.新竹縣北區輔具中心聯絡電話:5527316;服務區域:竹北市、新豐鄉、湖口鄉、新埔鎮、關西鎮,地址:新竹縣竹北市福興東路一段1號。
6.新竹縣南區輔具資源中心聯絡電話:5111015;服務區域:竹東鎮、芎林鄉、北埔鄉、橫山鄉、寶山鄉、峨眉鄉、尖石鄉、五峰鄉,地址:新竹縣竹東鎮長春路一段194號。
🔁 申請辦法
A.申請核定:
1.申請表(可向鄉鎮市公所或輔具資源中心索取或至下列附件檔案下載)。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書正本(如非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者免附)。
3.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4.印章(於簽章處蓋章)。
5.其他應附文件(如:委託辦理者須附委託書或切結書)。
6.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
7.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正本(申請人應自存影本1份以利購置輔具)。
8.其他應附文件(5-7項係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依內政部頒訂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B-1.購置及請款(自行請款)
1.核銷表。
2.領據(請蓋印章並參照輔具評估報告,填寫輔具名稱及補助金額)。
3.身障者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4.縣府核准公文/簡易核准通知。
5.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基準表所定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6.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據核准公文日期於6個月內申請核銷。註:6個月之核銷期限之定義:可跨年度於6個月內購買輔具再申請核銷)。
7.補助輔具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萬元以上,檢附身心障礙者使用輔具中之照片,一項器材一張照片(相片請整齊黏貼於A4紙上或者電腦列印)。
8. 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產權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產權證明影本及屋主同意施工書)。
9.其他應備文件(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之文件。應備文件係衛生福利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規定。
B-2.購置及請款(特約廠商請款)
1.核銷表。
2.縣府核准公文/簡易核准通知。
3.洽特約廠商購置者,提供資料(照片、保固書影本、發票正本等)予特約廠商辦理。(特約廠商名單如後附)
🏢 業務單位
新竹縣政府高齡長照處/新竹縣輔具中心
📞 聯絡電話
新竹縣政府高齡長照處(03)5518101北區轉3225、南區轉3180/新竹縣北區輔具中心聯絡電話:(03)5527316;新竹縣南區輔具資源中心聯絡電話:(03)5111015
苗栗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1.設籍於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且達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標準者。
2.經政府設置(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評估人員或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專科醫師開立診斷書及相關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 服務內容
【補助標準】
1.輔具補助項目、補助基準、最高補助金額、最低使用年限、功能或規格規範、評估規定及其他補助相關規定等依據衛福部公告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辦理。
2.購置或承製費用低於前項標準者,依其購置或承製費用核實補助。
3.身心障礙者每人每2年依據實際需要最多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因情形特殊致輔具使用未達最低使用年限、申請項目已逾規定或未符補助資格而確有使用輔具之需求者得專案申請,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及本府核准後使得補助,且以回收輔具媒合為優先。
經其他機關(構)移轉財產之輔具,該項得不列計補助項次。但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依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取得醫療輔具之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併本規定計算。
4.所持身心障礙手冊屬罕見疾病或其他類,經本縣輔具中心評估認符合補助標準,得不受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障礙類別、等級之限制。但仍須符合該項輔具項目之其他規定。
5.申請人依核定結果於六個月內購置輔具,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本府撥款:
(1)輔具費用核銷申請書及本府核定函影本。
(2)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無郵局帳戶者得填具無郵局存摺切結書,委由他人郵局帳戶入帳,委由入帳者須與申請人具有二等親或同戶籍親屬關係)。
(3)購買憑證-統一發票或收據(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正本。
(4)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或保固切結書正本、輔具照片。
(5)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及相關切結書。
6.前款所送資料未備齊者,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30日內補件,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於核定後六個月內未完成申請撥款者,亦同。
7.申請人經核定補助並完成購置後死亡,補助款未及撥付者,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相關證明文件,依相關規定請領之。
8.已先購買輔具再要求補開評估建議書者,本縣輔具中心得拒絕開立相關證明文件。
🔁 申請辦法
【申請程序】
本補助採「預先申請制」,有輔具補助需求之身心障礙者,應向本府提出輔具補助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方得購買輔具,未經本府核准逕自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其他規定】
1.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並以1次為限,本府得視需要請申請人、家屬或相關專業人員提供意見。
2.全額補助或實物給付之輔具項目,本府得於申請人再次申請時辦理回收始予補助;對無使用之需求者,得回收補助之輔具。
3.以詐術或其他不法行為申請或領取補助者,本府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補助者應追回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廠商亦同。
4.所接受補助之輔具不得出售或變賣,經查屬實追回已領之補助費用。
5.申請人應配合本府辦理補助輔具之追蹤輔導。
🏢 業務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本縣輔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苗栗縣政府長期照護處037-558493、037-332137/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37-268462、037-268463/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37-752642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一)設籍臺中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4條之輔具補助基準表或本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規定者。
(二)申請輔具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三)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四)依補助基準表或本府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及不須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 申請辦法
應備文件(第3至5項依申請項目檢附不同文件,應備文件本輔助方法基準表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三個月內診斷證明(須相關症狀及所需輔具名稱)。
(四)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
(五)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資料。
申請流程
(一)線上申請: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輔具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atonline.sfaa.gov.tw/)提出。
(二)臨櫃申請:
1.不須評估項目:請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第1、2項,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2.須評估項目:請先致電至本市輔具資源中心預約輔具評估,俟輔具評估作業結束後,輔具資源中心協助申請人送件至戶籍地區公所續辦核定作業。
3.僅須醫師診斷項目:請申請人檢具應備文件第1至3項診斷證明書,至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
請款方式(應於核定函發文日期後6個月內辦理)
(一)至非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須先行支付全額,並檢附應備文件(詳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請款申請書),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撥付補助款。
(二)至特約廠商購置:申請人須負擔自付額,並附檢附戶籍地區公所核定公文、核定結果通知書、輔具報告評估書(須評估項目)、輔具購買補助證明,並由特約廠商向本局辦理請款事宜。
受理單位
(一)戶籍地區公所
(二)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471-3589(服務區域:中區、東區、南區、西區、北區、南屯區、烏日區、霧峰區及大里區)
(三)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531-4200(服務區域:豐原區、東勢區、北屯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新社區、太平區、和平區及石岡區)
(四)臺中市海線輔具資源中心04-2662-7152轉35-39(服務區域:西屯區、外埔區、大安區、大肚區、龍井區、大甲區、清水區、梧棲區及沙鹿區)
服務專線
(一)04-2228-9111分機37330 黃約用人員(中區、南區、豐原、大安、大甲、梧棲、大雅、新社、石岡、東勢)
(二)04-2228-9111分機37353 黃約用人員(東區、西屯、太平、清水、烏日、大肚、霧峰、外埔、潭子)
(三)04-2228-9111分機37355 陳委外社工(西區、北區、南屯、北屯、沙鹿、龍井、神岡、后里、大里)
(四)04-2228-9111分機37316 沈約用人員
🏢 業務單位
戶籍地區公所/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臺中市海線輔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臺中市社會局04-2228-9111分機37330、37353、37316/臺中市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471-3589/臺中市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4-2531-4200/臺中市海線輔具資源中心04-2662-7152轉35-39
彰化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設籍彰化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服務內容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依相關補助基準表所列之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為補助標準。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請詳見下方「下載七彰化縣輔具資源手冊」下載電子檔。
🔁 申請辦法
申辦流程:「採事前申請制」(需先申請等收到核定函再購買)
步驟一
(一)申辦處:
1.線上申請:輔具線上申辦系統
2.紙本申請:戶籍地公所、彰化縣輔具中心、醫院受理收件
(1)戶籍地公所
A. 輔具項目免評估者。
B. 已備妥醫院診斷書、輔具評估報告書(醫院或輔具中心、聽力中心)者。
(2)彰化縣輔具中心: 輔具項目由輔具中心評估者(含助聽器輔具申請)
請預約評估 二林中心04-8962178;田尾中心04-8836311;彰化據點04-7229767
(3)醫院代收窗口:在以下醫院進行輔具評估者若備齊申請文件,可由該窗口代收件
A. 彰化基督教醫院:復健輔具研發中心
B. 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復健科
步驟二
(二)縣府審核並發核定函
步驟三
(三)購買後請款作業(二擇一)
1.自行核銷請款:申請人依核定函之核定項目自行購買(支付全額)後,檢附購買輔具之(1)統一發票或收據;(2)廠商保固切結書;(3)輔具之實物相片(購買之輔具相片及申請人使用輔具中之相片);(4)郵局存簿影本(如申請階段尚未送件者需送件);(5)核定函影本,備齊資料後送鄉(鎮、市)公所函轉本府辦理撥款。
2.代償墊付廠商核銷請款:申請人依核定函之核定項目向縣府簽約之身心障礙者代償墊付廠商購買(支付扣除補助款之差額)後,由合約廠商送件核銷請款(補助款撥款至廠商帳戶)。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代償墊付廠商資訊:
(1)請至下方「下載六115-116年度彰化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廠商代償墊付」下載電子檔
(2)或至彰化縣輔具資源中心網站「輔具查詢」(本查詢為彰化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代償墊付廠商資料)
※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代償墊付廠商資訊:https://www.chcgat.org.tw/Device.aspx?tid=151
【申請檢附文件】
(一) 申請人(身心障礙者本人):
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印章 、申請表、郵局存簿封面影本(非身障者本人帳戶需附委託切結書)、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非必備)、診斷書及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開立)
(二) 委託代辦:
除上述文件外,尚須受託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資證明與申請人關係)、印章
(三)其他規定文件:
◎申請特製機車及汽車、機車改裝者,應具有該類特製車輛之駕照;核銷時須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且行照車主以身心障礙者本人為限;再次申請特製機車時,應於請款時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申請居家無障礙修繕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及房屋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或其他房屋所有證明之文件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建物謄本或其他房屋所有證明之文件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補助單位得審查其施作及核銷內容是否與輔具評估報告書吻合。
【承辦單位】
1.彰化縣輔具資源中心電話:04-8962178
2.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 話:04-7532309、7532310、7532312
聯 絡 人:趙小姐、林小姐、徐小姐
上班時間:08:00~12:00,13:00~17:00
信 箱: a650092@email.chcg.gov.tw、lili0516@email.chcg.gov.tw、ho0525520@email.chcg.gov.tw
傳 真:04-7201556
🏢 業務單位
彰化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彰化縣輔具中心
📞 聯絡電話
04-7532309、7532310、7532312/二林中心04-8962178;田尾中心04-8836311;彰化據點04-7229767
南投縣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 服務對象
一、設籍南投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達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標準者。
三、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醫師開立診斷書或相關治療師及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評估報告需要裝配輔具者。
四、申請補助項目需為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內、勞政系統職務再設計或職業災害補助以及其它公部門補助方案之輔具。
📋 服務內容
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附表,將於112年1月1日起實施。
申請案件於112年1月1日後送達本府者,一律以新制補助項目核定補助。
輔具之費用補助,其比率如下:
一、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全額。
二、中低收入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三、前二款以外之一般戶:最高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 十。
🔁 申請辦法
【申請程序】
本補助申請方式採事前申請制,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填具申請書依南投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申請流程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始得補助。
【申請方式】
一、 申請:
申請人檢附下列憑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南投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資格審查申請表(申請人填寫)。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由公所查調)。
(四)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查調)。
(五)六個月內有效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業治療師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或輔具中心開立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二、 初審及複審:
(一)文件備齊經公所初審後逕送本府社會處審查核定。
(二)本府社會處複審後發核定函通知申請人。
三、 購置:
申請人於核定生效日起 6 個月內購置輔具並完成核銷請款工作。
四、 核銷:
申請人購置輔具後檢附下列憑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一):南投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核銷申請書(申請人填寫)。
(二):本府核定函影本。
(三):申請人郵局儲金簿封面影本。
(四):核定日起六個月內之發票或收據正本(需註明廠牌、型號)。
(五):申請人切結書一份。
(六):委託書(非本人辦理時檢附)。
(七):領據收據。
(八):廠商開具之產品型錄及保固切結書影本。
(九):輔具相片二張(輔具一張、申請人使用/乘用一張)。
(十):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須經發照機關加註使用特製車類等字樣)、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及機車改裝前後之照片(申請特製三輪機車或改裝者需檢附)。
(十一):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明細表、前後照片、產權證明影本(申請居家無障礙改善設施者需檢附)。
(十二):其他補助基準表規定之書表。
🏢 業務單位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 聯絡電話
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局身心障礙福利科(049)2222106分機1843
雲林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在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 183日,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之補助對象規定者。
📋 服務內容
協助身心障礙者改善或維護身體功能、構造,促進活動及參與,或便利其照顧者照顧之裝置、設備、儀器及軟體等產品,如輪椅、助行器、助聽器或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1.每人每二年度補助四項。(與雲林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合併計算)
2.依本縣「雲林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各項目規定。
服務方式:依所需輔具項目,備齊相關文件至戶籍地公所社會課或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各服務地點,即可受理。
🔁 申請辦法
服務方式:依所需輔具項目,備齊相關文件至下列單位,即可受理。
1.戶籍地公所社會課
2.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北港站、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虎尾站。
※相關文件:
1. 輔具申請書。
2. 身分證(驗畢後發還)。
3. 使用人存摺封面影本(郵局為佳)。
4. 報價單/估價單:載明廠牌、型號、價格、尺寸、廠商店章(可先來電詢問是否需檢附)(除單拐、 助行器、便盆椅、鐵製輪椅外皆須檢附)。
5. 部分輔具項目需有指定單位開立診斷書/輔具評估報告書(依基準表規定可開立之單位)。
6. 非使用者本人送件需填寫委託書(並附上代送件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 非約定帳戶切結書:非郵局存摺者需填寫。
※申請特製機車改裝及汽車改裝者:
1. 該特類特製車輛之駕照正反面影本。
2. 請款時需檢附特製車輛之行照影本。
3. 再次申請特製機車改裝者請款時須檢附原機車報廢證明。
※居家無障礙設施改善:
1. 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
2. 房屋非使用人所有須填寫屋主同意書。
3. 報價單:註明改善之區域、金額、廠商店章。
🏢 業務單位
雲林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戶籍地公所社會課/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身心障礙福利科05-5522616/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05-5339620/雲林縣輔助器具資源中心虎尾站 05-6339620
嘉義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
👤 服務對象
凡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市民,並符合「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所訂各項申請條件及對象。
📋 服務內容
目的:提供本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補助,以協助其克服生理機能障礙,促進生活自理能力並自力更生。
補助標準:
1.輔具補助項目、額度、最低使用年限、補助對象評估方式、輔具規格或功能規範及其他規定等以內政部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為主。
2.補助項目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經本府核定補助之輔助器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3.其他補助基準表未列之項目、補助金額或規定,依增列項目補助。
4.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除不予補助或追回已領取之補助費用外,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申請辦法
申請程序:
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代理人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無法自行申請者應填具授權書委託他人辦理。所申請之輔具若為必須經過評估者,則需依相關規定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書,並經本府核定後發函通知始得購買。
(一)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乙份、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二)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乙份。
(三)嘉義市政府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補助申請表、申請人切結書及輔具買賣保固切結書。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最近六個月內)。
(五)低收入戶証明、中低收入戶證明、在學證明等(一般身分者免附)。
(六)估價單
(七)核定函
(八)除輔具補助基準表相關規定外,按申請類別需要分別再檢附之文件如下:
1.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明列需附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專科醫師出具確有實際需要之診斷証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者。(最近三個月)。
2.特製三輪機車及改裝、機車倒退輔助器、汽車改裝:需加附特製三輪機車、汽車駕照及行照影本、改裝前後照片(須拍出牌照號碼)各乙份。
3.居家無障礙設施: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乙份(非自有房屋者,需附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房東同意改善書)改善計畫書(含圖說與施工前後照片)各乙份。
4.人工電子耳:須出具區域醫院(含)以上之醫院耳鼻喉科專科醫師之診斷証明書,並應於診斷證明書內載明確有裝置需要者,及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專家組成之評估團隊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戶籍謄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証明書等(一般戶免附)。
5.特殊電腦輔助器具:需藉特殊輔助器具始能使用電腦之証明,及已具備之個人電腦基本配備(如主機、鍵盤、螢幕)、DM及完整備配器具之照片各一張。
6.其他:
(1)推車(A、B款)、電動輪椅、電動代步車、輪椅(B、C款)、輪椅附加功能(A、B、C款)、高活動型輪椅、電動輪椅配件(A、B、C、D款)、擺位系統(A、B、C、D款)-需附申請者乘坐於上之照片一張並拍出所需規格或配備)。
(2)帶輪型助步車、姿勢控制型助行器、軀幹前臂支撐型步態 訓練器-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3)移位腰帶、移位轉盤、移位板、人力移位吊帶、移位滑墊(A、B款)、移位機-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4)特製眼鏡、包覆式濾光眼鏡、手持望遠鏡、放大鏡-需附申 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
(5)點字機(打字機)、點字觸摸顯示器(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DM。
(6)可攜式擴視機(A、B款)、桌上型擴視機(A、B款)、 視障用螢幕報讀軟體(A、B、C款)、視障用視訊放大軟體-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7)語音手機、傳真機、行動電話機(A、B款)、影像電話機-需附照片、電信局收據。
(8)助聽器(A、B、C款)-助聽器須於送件時核驗。
(9)個人衛星定位器-DM、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10)溝通輔具(A、B、C、 D、E、F款)、電腦輔具(網路攝影機)、電腦輔具(滑鼠類A、B、C、D、E款)、溝通或電腦輔具用支撐固定器-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11)直立式站立架、前趴式站立架、後仰式站立架或傾斜床-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12)輪椅坐墊(A、B、C、D、E、F、G款)-需附照片、產品DM。
(13)氣墊床(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14)居家用照顧床、居家用照顧床附加功能(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並拍出相關規格、產品DM。
(15)擺位椅(A、B、C款)、升降桌、爬梯機-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16)義肢-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17)支架、量身訂製之特製鞋(A、B款)-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
(18)電動拍痰機、抽痰機、化痰器(噴霧器)、雙向陽壓呼吸輔助器、血氧偵測儀(血氧機)、氧氣製造機、UPS不斷電系統-申請有關呼吸方面輔具需障別符合(重器障-呼吸)、需附申請者使用時之照片、產品DM。
7.其他需相關文件或相片佐証方能了解該輔具規格功能者則申請人需配合提供。該項輔助器具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為醫療器材者,則需檢附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8.其他:須符合內政部頒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標準表」上之相關規定。
本市可開立輔具評估報告之醫院
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 2765041
財團法人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 2756555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2359630
行政院衛生署嘉義醫院 2319090
嘉義陽明醫院 2284567
🏢 業務單位
嘉義市政府社會處救助及身障福利科
📞 聯絡電話
服務電話 :05-2254321轉156、158 專線:05-2220072、傳真:05-2253551
嘉義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
👤 服務對象
設籍居住嘉義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符合內政部令頒「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所訂各類對象。
📋 服務內容
一、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二、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補助。
【輔助標準】
一、輔具補助新制依據內政部令頒「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之補助項目、最高補助額、最低使用年限及補助對象標準辦理,身心障礙者每人每2年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4項輔具為原則。
二、經本局核定補助之輔助器具在規定使用年限內,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項目再提出申請。
三、人工電子耳申請須經耳鼻喉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聽力師、語言治療師、社工師、心理師、聽覺障礙類專家學者組成之評估團隊出具輔具評估報告書及術後聽能復健計畫書,並限於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施行之醫療機構施行植入手術者,經本局審核符合規定後始得進行手術裝置,其規格或功能規範應含包括接收及刺激器及能對聽覺神經提供多頻刺激的電極系列,並經手術植入耳蝸內之植入部份及包括傳輸線圈、接收聲音之麥克風、言語處理器之外置配件,並應於核定後6個月內完成手術,檢據向本局申請撥款。
四、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須經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具中心或結合之輔具服務提供單位到宅進行環境及使用需求之評估,並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其改善部分如須改變硬體結構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含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及房屋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屋主出具之施工同意書),本局得審查其施作及核銷內容是否符合輔具評估報告書後,核予補助經費撥款。
五、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 申請辦法
【第一階段-補助費用申請流程】
一、如需評估之項目,可先預約嘉義縣輔具資源中心評估或身心障礙鑑定醫院相關專科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及治療師開立評估報告書(相關評估規定需依照法規辦理,一部份生活輔具僅限輔具中心,醫療輔具僅限身心障礙鑑定醫院相關專科醫師。)
二、免評估項目或已取得評估報告書(需為申請日回溯3個月內為有效),可備齊申請表件及相關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提出申請。
三、須收到嘉義縣社會局輔具核定通知單後,才可購買。(未核定即先行購買,不予補助。)
四、核定日起算6個月內,須完成購買及檢附核定通知單所載明之請款所需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公所提出請款申請。(若至嘉義縣輔具代償墊付合約廠商購買,可依照代償墊付核銷流程辦理。
【第一階段-補助費用申請辦法】
一、受理窗口(諮詢、索取表件):
(一)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二)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或據點)。
*山縣輔具資源中心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08:00-17:30(中午12:00-13:30休息)。
每個月第3個周六08:00-12:00。
電話:05-279-3350
地址: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石麻園38號2樓(臺中榮民總醫院灣橋分院)
*海線輔具據點
上班時間:08:00-17:30(中午12:00-13:30休息)。
電話:05-3791851
地址:嘉義縣朴子市市東路3號(朴子市農會附設診所旁)
二、申請所需文件:
(一)嘉義縣身心障礙輔具費用補助申請表件(非本人辦理,須填寫委託書)。
(二)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反面影本、印章。
(四)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非本人辦理者,須檢附)。
(五)三個月內醫師診斷證明書(如所申請輔具有規定者,需檢附)。
(六)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報告書(如所申請輔具有規定者,需檢附)。
(七)低收、中低收入戶證明(如有符合此項經濟別者,需檢附)。
(八)診斷證明書、評估報告書、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申請時檢附影本,核銷請款時檢附正本。
(九)請攜帶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身心障礙證明正本,驗畢後歸還。
【第二階段-補助費用核銷申請辦法】
一、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受委託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依補助基準表規定:部分輔具應由本縣輔具中心或身心障礙鑑定機構之相關治療師辦理輔具評估。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3個月內)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四)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經本局核定補助項目、金額及補助方式後,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購買輔具,並檢具下列文件送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社會局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乙份。
(二)身心障礙鑑定醫院診斷書。
(三)申請人及廠商切結書。
(四)統一發票或收據(6個月內)。
(五)照片2張(1張為所購之輔具、1張為申請人使用輔具之照片請附清楚完整照片內容)。
(六)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七)其他:按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應檢附之文件。
🏢 業務單位
嘉義縣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 嘉義縣輔具資源中心 /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 聯絡電話
身心障礙福利科吳小姐,連絡電話05-3620900 #1122/嘉義縣輔具資源中心山線服務專線:05-2793350/海線服務專線:05-3791851/民雄服務專線:05-2268005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含居家無障礙設施)
👤 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服務內容
1.依據內政部101年7月9日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57號令訂定發布「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2.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6年7月7日以府社身字第1060702244號令訂定「臺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
3.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15日衛授家字第1070707418號令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
4.衛生福利部108年11月29日衛授家字第1080701669號令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部分規定。
5.衛生福利部111年10月20日衛授家字第1110761152號令修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附「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 申請辦法
【洽辦單位】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或輔具資源中心辦理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者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及印章
3.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4.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及印章
5.申請日3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或評估報告書(請參閱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查詢需出具之輔具項目)
6.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家屬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
7.公文核定日起6個月內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限居家使用者申請切結書、學生證、保固書影本及輔具實物照片等)
【辦理作業流程】
民眾有輔具需求→向公所/輔具資源中心提出輔具費用補助申請→社會局於3日內完成審核後並寄發核定結果通知書予申請人→申請人收到核定結果通知書後自行購置或至簽約廠商購買→持核定結果通知書、收據(發票)等應備文件至戶籍地區公所辦理請款或由簽約廠商協助辦理核銷→社會局核撥補助款。
【承辦人員及聯絡電話】
*承辦人分機:6257
行政業務:1.代償廠商簽約、2.一站式申請、3.教育訓練
業務區域:中西、東區、南區、安平、安南、北區、龍崎、將軍、白河、六甲、大內、新營、善化、仁德
*承辦人分機:6933
業務區域:歸仁、關廟、楠西、玉井、南化、左鎮、柳營、後壁、鹽水、下營、東山、官田、麻豆、北門、學甲、七股、新市、新化、山上、西港、安定、佳里
🏢 業務單位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台南市輔具資源中心永華站、官田站、佳里站
📞 聯絡電話
06-2991111分機6257、分機6933/輔具中心永華站 電話:06-2098938/輔具中心官田站 電話:06-5790636/輔具中心佳里站 電話:06-7266700
高雄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一、設籍高雄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經
1.身心障礙鑑定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輔具評估報告書。
2.或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
📋 服務內容
一、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內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給,補助種類如下:
(一)個人行動輔具。
(二)溝通及資訊輔具。
(三)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
(四)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
(五)具預防壓瘡輔具。
(六)住家家具及改裝組件。
(七)個人照顧及保護輔具。
(八)居家生活輔具。
(九)矯具及義具。
(十)其他輔具。
二、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三、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
🔁 申請辦法
申請窗口
一、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樓。
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三、高雄市輔具資源中心。
1.北區輔具資源中心:07-6226730轉142、岡山區公園東路131號、E-mail:Peng.an.fg@gmail.com。
2.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7-8416336、前鎮區翠亨北路392號、E-mail:faefae0114@gmail.com。
【應備表件】
(一)申請時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驗後發還)。
4.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三個月內)。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三個月內)。
6.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核銷時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
🏢 業務單位
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四維行政中心E-mail : e9061010@kcg.gov.tw、s885655@kcg.gov.tw、hibro@kcg.gov.tw)
📞 聯絡電話
四維行政中心(07)337-3390、3373079
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1.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
📋 服務內容
1.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之基準表所列各項輔具補助標準核發。
2.「先核定,再購買」申請人提出補助申請前,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具。經查確於核定補助前購置或裝配,不予補助。
3.輔具補助每人每二年度以補助四項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
🔁 申請辦法
受理窗口:
1.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2.屏東縣輔具資源中心
屏北區
電話:08-7365455
地址: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1樓(屏東縣身障中心1樓)
屏中區
電話:08-7899599
地址: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292號
🏢 業務單位
屏東縣輔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屏北區電話:08-7365455/屏中區電話:08-7899599
宜蘭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設籍於宜蘭縣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應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服務內容
(一)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補助額度以2年內最高申請4項為原則包含身心障礙者醫療輔具計之,各項目補助金額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規定。
(二)需於發文日期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輔具及辦理核銷。
(三)依補助基準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 申請辦法
經核定補助者,申請人依核定結果購置輔具後,於核定函發文日起算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請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初審後,報本府撥款: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本人郵局儲金簿影本。
3.廠商開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須註明所購輔具之廠牌及型號,以供查核)
4.個人切結書。
5.廠商保固切結書影本、輔具相片。
6.其他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
🏢 業務單位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宜蘭縣溪北輔具資源中心/宜蘭縣溪南輔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宜蘭縣長期照護服務管理所:03-9359990/宜蘭縣溪北輔具資源中心:03-9320920/宜蘭縣溪南輔具資源中心:03-9544106 分機 8114
花蓮縣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先申請,等公文,後購買★
設籍於花蓮縣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服務內容
補助內容詳如相關連結「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費用基準表」
🔁 申請辦法
【補助三步驟】
1、申請:民眾檢附所需文件(如附件"申請表單")至
(1)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已備妥(診斷書)評估報告書或免檢附(診斷書)評估報告書者。
(2)至輔具資源中心,尚未開立(診斷書)評估報告書者(免評估費,由本府補助)。
2、收到核定函後,始得購買輔具。
3、核銷:依需求擇一。
(1)檢附所需文件(如附件"核銷表單")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2)至本縣特約廠商(網址"https://reurl.cc/pm9zp4")辦理代償代墊服務。
【應備文件】
1、申請階段:
(1)申請表。
(2)國民身份證正本及申請人印章。
※若為委辦需備委辦人身份證及印章。
(3)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
※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限:開立日起3個月內
※若需開立診斷書者,請醫師註明建議申請輔具項目名稱
2、核銷請款階段:
(1)核定日起6個月內之購買憑證,發票或收據為正本。(出具收據廠商需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若為影本須填寫原因並蓋章。
(2)申請人撥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撥款至非郵局帳號將有手續費之相關問題,請申請人以郵局帳號為主)。
(3)本府社會處補助同意涵影本及核定項目表。
(4)輔具購買保固切結書(正本)。由廠商填寫,應載明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起迄日期(含年、月、日)、售出價、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保固服務聯繫電話,並依規定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5)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6)申請人使用輔具照片。(含1項輔具2張-輔具實物及申請人使用輔具現況,需標示申請人名字和拍照日期)
(7)其他文件請依據輔具補助標準表之規定文件。
☆申請注意事項
☑經本府核定後購買輔具始予補助,未經核定即自行購買輔具者,不予補助。
☑輔具需依輔具評估人員開立評估報告書購買,經複查與評估報告書不一致者,亦不予補助。
☑輔具須於核定生效日起6個月內完成購置及請款。
☑每人每2年可申請補助4項次。(項次計算依輔具基準表規定,含醫療輔具)
🏢 業務單位
花蓮縣輔具資源中心/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 聯絡電話
花蓮縣輔具資源中心:(03)822-5365、(03)824-1657、(03)-8241658/花蓮縣南區輔具資源中心:(03)888-6586
臺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臺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所定各類對象之民眾。
📋 服務內容
補助標準如下:
(一) 依據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規定辦理。
(二) 所申請之輔助器具在規定最低使用期限內者,除法另有規定外,不予核准。
(三) 每人每二年度依實際需要最多以申請四項輔具補助為原則。同一項目於其使用年限內不得重複補助。但輔具屬其他機關(構)移 轉使用或回收再利用者,得不計入補助項次計算。
(四) 申請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之補助者,其補助項目併前款規定計算。
(五) 申請人所購置金額低於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補助者,以實際購置金額為補助標準。
(六) 補助得採現金或實物給付方式辦理。採實物給付項目,最高補助金額得不受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之限制。
(七) 所持身心障礙證明屬罕見疾病或其它類,經輔具評估認有使用輔具之必要者,其障別及等級不受補助基準表之限制。
補助費用採「事前申請制」,由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辦理之臺東縣輔具暨生活重建中心及本縣身心障礙鑑定醫院均可提出申請,經初審符合規定後報本府核定。依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先核定後購買。本補助為事前申請制,申請案件通過認定以核定函及核定結果通知書為準,未經核定先行購置輔具將不予補助,所產生相關爭議也不予受理。
🔁 申請辦法
【申請所需文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四)各類補助項目所需檢附之相關證明如臺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表所定。
(五)受委託之他人應另檢附委託書及個人身分證影本。
應檢附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
(一)核銷請款書、領據。
(二)購買物品發票(註明型號,所載型號需與所送估價單同)。
(三)輔具供應商出具之保固書影本〈應載明買受人、產品規格、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訖日期、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
(四)照片。
🏢 業務單位
長青及身障福利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臺東縣輔具中心
📞 聯絡電話
089-340720分機102 趙小姐/諮詢代償墊付核銷問題專線089-340720分機120,鄭小姐/089-232263臺東縣輔具中心
澎湖縣身心障礙生活輔具補助服務(含代償墊付資訊)
👤 服務對象
需有身心障礙證明
📋 服務內容
申請輔具項目需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或「澎湖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標準」規定辦理
🔁 申請辦法
申請流程:
一、無須評估輔具項目:需先申請->收到核定公文->購買輔具->6個月內完成送件核銷->收件後
1個月內撥款
二、需評估輔具項目:請先申請->完成評估->收到核定公文->購買輔具->6個月內完成送件核銷
->收件後1個月內撥款
三、助聽器:請先申請->完成【9號評估報告書】->收到核定公文->購買輔具->向輔具中心告知
已購買助聽器日期->購買助聽器滿1個月回到助聽器公司完成【調整報告】->3個月
內完成【25號評估報告書】(評估日期輔具中心會主動聯繫邀約)->6個月內送件核銷
->收件後1個月內撥款
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若因障礙類別或障礙等級不符、未達使用年限
或超過2年4項輔具項目,無法使用一般申請流程,但確實有輔具使用之需要,請向本縣輔具中心提出
「專案」申請。
申請方式:請備妥身障者之「身障證明」及「健保卡」。
一、線上申請:請至「身心障礙者輔具線上申辦系統」(網址:https://atonline.sfaa.gov.tw)。
二、現場申請:請至轄區內村(里)幹事辦公處、戶籍地鄉市公所社會課或
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身障中心1樓,同和路33號)辦理。
三、電話申請:請撥打電話至本縣輔具中心辦理,電話:06-9262740。
🏢 業務單位
轄區內村(里)幹事辦公處、戶籍地鄉市公所社會課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
📞 聯絡電話
社會處06-9274400分機560~565;輔具中心:06-9262740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醫療及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1.設籍金門縣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最近1年居住國內達183日者。
2.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或其他相同性質(輔具器具)補助者。
3.曾申請輔具補助者,須已超過輔助器具之補助年限。
📋 服務內容
補助項目: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及「金門縣輔具補助增列項目表」所訂之項目。
🔁 申請辦法
【申請方式】
1.請備齊文件後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或輔具中心申請。
2.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應備文件】
1.申請書正本。
2.三個月內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並註明品名、數量、單價、申請人姓名、地址。
3.領據、印章。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影本。(須有戶名及帳號)
5.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6.戶口名簿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現場查驗後歸還)
7.低收入戶證明。
8.委託書(親自辦理者免附)。
9.三個月內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申請人症狀及所須輔具名稱)。
10.三個月內輔具評估建議書正本,須檢核者連檢核報告書。
11.照片2 張及保固書影本。
🏢 業務單位
金門縣政府社會處社會福利科
📞 聯絡電話
082-318823#67500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 服務對象
設籍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或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附表一,以下簡稱本縣增訂表)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二)申請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 申請辦法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資源手冊規定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申請人應依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規定辦理輔具評估。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先查詢二手輔具之庫存量後,徵詢媒合或租借之意願,並於收受申請文件或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及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依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申請輔具補助經審核未符合規定得補正者,承辦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承辦單位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申請人應於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日期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承辦單位申請核銷撥付。所送資料未齊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申請人應配合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辦理之輔具追蹤輔導訪視。如有拒絕或無法連絡者,於下次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時,得由本府派員到宅評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
🏢 業務單位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連江縣輔具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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